夫妻一方去世后,其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再继承。对属于去世一方的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夫妻一方去世后,应将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去世一方的财产即遗产。
对于一方婚后受赠所得的财产,除非赠与声明或协议中明确了只归受赠人一方个人所有,否则,该财产属于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后继承所得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考察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根据何种方式继承所得,即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还是遗赠。然后区别情况做如下认定:
1、对于法定继承所得的财产,由于被继承人并未留下遗嘱,故此种情况下,他她婚后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对于遗嘱继承所得的财产,则应考察遗嘱的内容,如果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继承人一方个人所有的,则该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对于遗赠所得的财产处理方式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继承的依据都是被继承人设立的遗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遗赠人不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而遗嘱继承人必然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除非遗嘱中指定了财产只归受遗赠人一方所有,否则,该财产属于受遗赠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的,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都是死亡一方的遗产,而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划出一半为生存一方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才为死亡一方的个人遗产。
案情
李某与许某系夫妻关系。许某父母于2010年相继去世。许某父母有一套价值50万余元的住房,应由许某和其姐姐两人共同继承。因李某与许某感情破裂,2011年8月份,李某提出与许某离婚时,李某要求对许某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许某却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分割。为此,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对许某应当继承的遗产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判决
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许某接受与放弃继承权,会影响到李某所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之份额。但因为继承权是继承人依特定的人身关系所具有的一项独立权利,该继承权应由继承人许某自己独立行使、处分,无须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许可,继承人无论处于何种目的放弃继承权,都是其个人独有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作为李某没有继承对方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不享有对继承财产的请求权。所以许某放弃继承房产,并没有侵犯李某的财产权利,李某无权干涉。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当然,如果李某与许某离婚后,李某发现前妻许某继承了她应得的继承份额,李某可以随时要求分割她所继承的财产。因为《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只要许某的父母去世时李某与许并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其婚姻关系依然处于存续期间,至于何时许某与其姐姐分割、继承遗产,都不影响李某要求分割许某所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