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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证据

2013-10-22

遗产继承在发生纠纷乃至诉至法院时,各方当事人根据案件性质的不同,其举证责任也不一。且当事人需提交足够充分真实的证据,在诉讼中才有胜诉的可能。最后还应注意,在举证时不要超过了举证期限。

遗产继承案的举证责任

(一)因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在原告主张其为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遗产,而被告否认其为法定继承人时,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这类争执通常发生在原告主张其为被继承人的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时。如果原告为继子女,双方的争执就集中在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由于非婚生的事实,存在收养关系、扶养关系的事实是原告取得继承权的法定条件,举证责任自然应由原告负担。

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原告法定继承人的身份无争议,但对原告是否实施了继承法第7条规定的导致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发生争执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原告实施了该行为负举证责任。在原告有情节严重的虐待、遗弃被继承人的行为得到证明后,如果原告主张他后来确有悔改表现,并得到被继承人生前的宽恕,他就应当对上述事实负举证责任。

在双方因是否放弃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故应由被告对原告表示放歼继承权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放弃继承权后,在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只要有正当理由,法律允许继承人反悔,但该继承人应对其提出的正当理由负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对是否放弃受遗赠发生争执,由厂继承法要求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与否的表示,到期长表示的,视为放弃,所以分担举证责任的情况与继承权放弃与否没生争执时相反,应当由主张接受的一方对在法定期间内作出接受表示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对公、婆、岳父、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是丧偶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决条件。故发生争执时,应由丧偶儿婿或女婿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二)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遗嘱的存在是遗嘱继承得以发生的前提条件。遗嘱是一种重要约民事法律行为,如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它的有效成立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在遗嘱继承诉讼中,主张遗嘱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并不需要对遗嘱成立的所有要件负举证责任。他只要证明所主张的遗嘱的确是存在的,并且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如因自书遗嘱是否为伪造而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对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负举证责任;对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发生争执时,该当事人应提出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等。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钓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立遗嘱的日期关系重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中以哪一份为准,都取决于这一日期,因此双方的争执有时就发生在日期问题上。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根据这份遗嘱主张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日期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三)因遗产数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从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总有一段或长或短的时间,尽管继承法明确规定“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当遗产为动产时,居住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或是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的继承人利用保管遗产之便,隐匿、转移贵重遗产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是时有发生的。

虽然上述情况在实际生活中的确存在,但法律决不允许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侵吞遗产。当原、被告于诉讼中对遗产数额发生争执,原告主张被告侵吞遗产时,应对其主张负举证责任。例如,原告指责被告侵吞父亲留下的几幅名画,被告否认,原告提出其父去世前不久立的遗嘱为证,遗嘱中指定这几幅画归原告继承。

(四)因遗产份额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当法定继承人对遗产分割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继承法的规定来确定各自的份额。对遗产份额的分配,我国继承法以均等分配为原则,同时又区别不同情况。规定有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在诉讼中,凡是主张自己应当受到照顾或者可以多分的当事人,应对据以多分的事实,如自己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自己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等负举证责任。主张对方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对作为不分或少分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要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故意隐匿、侵吞、争抢遗产或者对方有虐待被继承人的行为,自然应负举证责任;如果所主张的事实是对方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举证责任就不宜由该当事人负担。否认这一事实,主张自己尽了扶养义务或者自己确实没有能力、没有条件尽扶养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应对所主张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此外,继承人以外的人要求分得遗产时,应对自己对被继人扶养较多或者自己是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既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遗产继承证据材料

继承遗产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一)提供公安机关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二)被继承人生前户籍地、居住地、死亡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三)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证人证言等。

(四)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在其他形式共有财产中(如合伙财产等)的,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合伙企业是否清算或营业,审计证明等。

(五)被继承人生前婚姻状况,生育和抚育子女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法律拟制血亲或与之有密切关系的旁系亲属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等证明材料,以及他们对被继承人所尽义务的证明材料。

(六)被继承人的妻子怀孕,应提供已怀孕的证据。

(七)被继承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各自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的证明材料。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提供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及住址等情况。

(八)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应提供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证明材料。

(九)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应提供遗嘱原件。公证遗嘱的提供公证书,自书遗嘱的提供自书原件及能证明确系自书的证明材料。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危急情况下所立的口头遗嘱要提供原件、录音或录像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的二人以上见证人的证明材料。

(十)提供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有无受胁迫、被欺骗情况的证明材料。

(十一)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赠抚养协议的,应提供遗赠抚养协议书,对被继承人尽抚养义务等证明材料。

(十二)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详细的数额及借款凭证;提供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证明材料。

(十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放弃继承权或受遗赠的,应提供放弃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遗产继承举证注意事项

(一)法院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想人民法院书面申请。

(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遗产继承证据相关案例

【案情简介】

位于北京市某村的王宝庆和杨永红生前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分别是王雨平、王和祥、王和芹、王雨强。王宝庆夫妇原来有房严三间,1983年3月王宝庆夫妇主持将该房屋3间翻建成6间,所有的子女均出资或出力。四个子女结婚后均陆续搬出去居住。1988年3月,王雨平、王和祥、王和芹、王雨强资助王宝庆夫妇在院中建西房8间。2003年3月17日,杨永红去世,上述房屋由王宝庆居住。2005年,因该村面临拆迁,王雨平、王和祥、王和芹、王雨强与父亲王宝庆就上述房屋的继承分割问题发生了纠纷,于是2006年1月,王雨平、王和祥、王和芹、王雨强将父亲王宝庆起诉至人民法院,以自己对于房屋进行了投资为由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于房屋的所有权,同时依法继承母亲遗留的房产。

王宝庆虽然承认几个子女对于房屋的建设出资出力,但是主张所有的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王宝庆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该房屋所在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面写明宅基地使用人为王宝庆,同时王宝庆还向人民法院提交了杨永红写的遗嘱,上面写明“我死后我所有的财产归我老伴王宝庆所有”,落款日期为2003年2月7日。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认定本案诉争的房屋间均为王宝庆和杨永红夫妇的共同财产,由于杨永红生前留有遗嘱,故其所应该享有的财产份额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人民法院最后依法判决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证据】

本案的关键点是两方面:第一,房屋的产权如何认定。第二.遗产如何分割。所以本案的关键证据就应该与上述两方面的问题有关。

【法律分析】

继承纠纷的标的物就是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所谓公民的收入主要是指公民通过从事各种劳动所获得的货币收入,例如工资收入、从事个体经营所获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人民法院处理分割的必须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能够处理他人的财产,为了防止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遗产的存在与否以及所有权归属问题就成为了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审查的对象。所以,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以后,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如下与遗产有关的相应证据:

(一)被继承人遗产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遗产由谁占有、使用、收益、保管的证明材料,如遗产清单、产权证书、发货票等。

(二)如果遗产存在于家庭共有财产中或其他形式的共有财产中(如合伙财产等),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遗产在共有财产中的证据,如房屋产权证书、合伙协议等,以防止分割其他人的合法财产。

(三)被继承人生前有债权、债务的,应提供详细的数额及借款凭证;提供债权人、债务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等证明材料。

我国《继承法》确认了限定继承和概括继承原则。所谓概括继承是 指继承人在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同时对于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必须清偿,不能只继承财产而不清偿债务。历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清偿债务的范围以其继承的财产为限。因此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继承人必须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税款,对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则免去其偿还被继承人合法债务的责任。

所以,如果被继承人有相关债权债务存在的话,一定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以防止新的纠纷发生。

具体到本案当中,需要提交如下两方面的证据:

(一)房屋产权方面的证据。

根据双方的庭审陈述,可以认定四个子女都对房屋的建设进行了出资出力,那么这是否是子女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据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案当中,四个原告并没有拿出其父母同意他们出资建房就享有相应的产权的承诺,而后王宝庆也不同意他们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所以在这种没有产权承诺的情况下,子女对父母建房给予的出资或出力只能算作资助,不应分享产权。而根据王宝庆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可以证明王宝庆夫妇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

(二)关于遗产如何分割的证据。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杨永红死后,本案的诉争房屋的一半属于被继承人杨永红的遗产,应该进行继承,那么如何分割遗产呢?根据被告王宝庆提交的遗嘱,可以证明本案的遗产应该按照遗嘱的内容进行继承,而根据遗嘱,所有的遗产都归王宝庆所有,所以子女无权继承本案的诉争房屋。

在子女主张出资给父母建房享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其应该提交父母给予产权的承诺或者其他证据,否则在没有产权承诺的情况下,子女对父母建房给予的出资或出力只能算作资助,不能作为分享产权的依据。综上,人民法院根据各方的证据驳回了四个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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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举证责任 遗产继承证据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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