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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

2013-10-22

遗产继承诉讼是继承人对于如何继承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产生争议引发纠纷,进而诉至法院,进入诉讼阶段。遗产继承诉讼应明确诉讼主体和管辖法院,最重要的是要证据真实充分。此外,遗产继承诉讼还应缴纳一定的诉讼费用。

遗产继承诉讼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只要符合这四个要件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告一人还是告数人,告与不告都是当事人的权利。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故此,如果起诉时原告只起诉了部分继承人作被告,法院应当追加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申请追加。

遗产继承诉讼的管辖法院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纠纷得到正确解决,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法院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院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提起继承的诉讼。

遗产继承诉讼的举证

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提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正手续。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证明法定继承人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3)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公正遗嘱的,应当提交公正机的公正书;

(3)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交遗嘱书;

(4)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5)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四)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五)证明被继承人财产范围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当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发调查的,应提交银行帐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帐号;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被继承人有债权的,除应提交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六)当事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诉讼请求金额的详细计算清单及计算依据。

遗产继承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遗产继承诉讼费按案件的标的额来分段计算:

标的金额1万以下的,诉讼费用50元;

标的金额1万以上1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5%减去2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万以上2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2%加上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5%加上13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1%加上3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9%加上4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8%加上6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7%加上1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下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6%加上21800元计算;

标的金额2000万以上的,按照标的金额的0。5%加上41800元计算。

另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诉讼费。对遗产继承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诉讼费。

遗产继承诉讼案例

在执行死刑前,一死囚怀着内疚的心情,写信给姐姐,委托其将遗物转交给父母。可他的姐姐将遗物交给母亲几年后,父亲却以女儿擅自处分儿子遗产为由,将她告上法庭。1995年,王某因刑事犯罪被判死刑。在执行之前,他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给父母带来了极大的痛苦。于是,王某怀着内疚的心情,写信给姐姐并留下遗嘱:让她将自己的两枚金戒指和8000元存折转交给父母,以示弥补之意。不久,王某被执行死刑。其姐王芳按他的遗嘱,将8000元存折交给了母亲。在母亲的同意下,王芳又将其中一枚金戒指化成两枚小戒指,由父母各得一枚;另一枚戒指,则用自己的金项链交换。当中差价,由她在金店化戒指时垫付的添金费和加工费冲抵。当时,王芳父母的关系并不和睦,也不住在一起。不过,王芳说,她将弟弟的遗产转交给母亲后,父亲并没有异议。哪知几年后,父亲王平因肺结核要看病,就要求王芳返还那笔“属于自己的遗产”。

王芳表示,遗产早已全部交给母亲。于是,王平以女儿擅分遗产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王芳返还他应继承的那部分遗产。据悉,法院受理此案后,曾一度在法官中引起争议。一些法官认为,王某无配偶和子女,其遗产应由第一继承人的父母共同继承。作为遗产保管人的王芳,未征得父亲的同意,就将遗产交给母亲处理,要承担责任。她应该把部分遗产返还给其父王平。另一部分法官则认为,王芳仅为遗产的保管人,她将遗产及时交给母亲后,就应该认为其父母的继承行为已经完成。至于他们两人之间如何分割遗产,和王芳无关。据悉,法院最后认定王芳没有过错,驳回了王平的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南京日报记者殷骏法官说案建邺区法院一位法官说,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王芳应承担什么责任;二是王芳是否擅分了遗产。王某在死刑前写信给王芳,让她将遗产交给父母,但没有让她进行分割。因此,王芳只是一个遗产保管人,她的责任就是妥善保管遗产,并将遗产及时转交给有继承权的人,并没有分割遗产的责任。

王芳经母亲同意兑换戒指后,将所有遗产交给母亲,这是她交付所保管遗产的行为,并不是对遗产的分割。所以,无论王芳将遗产交给父母中的任何一人,均可视为其保管义务的结束。鉴于王芳确实已将其所保管的遗产全部交出,且不存在擅自分割遗产的行为,因此,王平要求女儿再次支付遗产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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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 继承诉讼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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