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产继承的分割,应明确房产继承分割的顺序,且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可以采取采取折价补偿、共有等方法对房产遗产进行继承分割。
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具有特定指向性。被继承人的遗嘱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允其生前意愿,由其指定的继承人继承其房产遗产。
而在没有遗嘱或协议的情况下,则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分割,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继承法的这条规定,说明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二是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房屋遗产分割不同于其他财产的分割,因为房屋是不动产,不能随意移动,或因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并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分割房屋遗产:
第一种方法是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估价标准,并参照当地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第二种方法是采取共有方法,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所谓共同共有就是继承人对房屋遗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按份共有则是继承人按份额占有房屋遗产,并按各自的份额享受权利。
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尽量采用第一种方法即折价补偿的方法比较好,这样做,可以彻底解决房屋继承纠纷。采用第二种方法,则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而又必须兼顾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的,采用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被继承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分割,其他继承人不继承分割。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遗赠就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把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在有合法遗赠的情形下不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综上,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房产继承分割所涉及的费用主要有: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 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费:由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张老汉早年丧妻,留下三儿子。大儿子初中毕业后在家务农;二儿子是一家乡镇企业的职工,住在工厂宿舍;小儿子还在读书。1990年,全家决定建造一所新房子,张老汉拿出全部积蓄3万元,与大儿子合作建房。建房期间,二儿子由于工作较忙不能参与建房,便拿出5000元贴给家里。三儿子正在读高中,住在县中学。
1992年张家新房建成,共5间。张老汉由于操劳过度,一病不起,不久便去世了。三儿子高考落榜回到家里,两个哥哥正商量如何分房子。大儿子认为房是他和父亲亲手盖的,现在父亲去世了,房子应当有他一份。三儿子说他也是父亲的儿子,父亲的遗产他也有权继承。而哥哥们认为弟弟一没出钱,二没出力,凭什么要分给他房子。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张老汉的三个儿子同是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并且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剥夺或限制公民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才能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三儿子并无上述行为,当然应享有继承权。
其次,在建房过程中,大儿子、二儿子分别投入了劳动力和资金,所以两兄弟均享有部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继承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可见,房屋并不能在三个儿子中平均分配,而是应当先分出老大、老二的部分产权,然后再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在一般情况下,遗产部分应当平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