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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见证人

2013-10-23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口头遗嘱见证人是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之一,其在数量上必须有两个,在资格上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就意味着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遗嘱将不能被认定为有效的遗嘱。

口头遗嘱见证人概念

所谓遗嘱见证人,是指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公民立遗嘱时,除了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外,代书、录音、口头遗嘱都需要邀请两名以上的公民到场见证,作为遗嘱见证人进行见证。口头遗嘱见证人,即订立口头遗嘱时,受遗嘱人的邀请,协助证明遗嘱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的第三人。

口头遗嘱见证人条件

口头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见证人的主体资格问题,我国继承法对此作了排除性限定。遗嘱见证人提供证明的真实与否,将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对遗嘱见证人也应当有一定的要求。我国继承法并未明确规定遗嘱见证人所须具备的条件,但从其对遗嘱见证人的限制性规定来看,遗嘱见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对事物有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物缺乏足够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有利害关系。因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驱动而做不真实的证明。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只有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精神正常的人,才能成为口头遗嘱见证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所谓的利害关系一般包括:

(1)直系亲属关系。也就是生与被生的关系,如父子关系、母女关系。当然也包括收养等拟制血亲关系。

(2)财产关系,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口头遗嘱见证人数量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设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为遗嘱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征得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同意。同时,遗嘱是在遗嘱人死后才能生效。因此,遗嘱必须有证据足以证明是遗嘱人本人所为,是遗嘱人的真意。

代书遗嘱系由他人代写,当然应有他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虽系出于遗嘱人本人所述,但易于作弊,比如,录音遗嘱可以被人洗掉一部分,也可以被人模仿遗嘱人的声音伪录遗瞩等,所以口头和录音遗嘱也应有人在场见证。

这几种遗嘱不仅需要有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继承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遗嘱确系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防止被人伪造或篡改。

口头遗嘱见证人不适格效力

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除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不须见证人外,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就意味着遗嘱的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以往的司法判例也是这样做的。

继承法意见规定,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见证人不适格一般不是形式上稍有欠缺。


词条标签

遗嘱见证人 订立遗嘱 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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