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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2013-10-24

房产继承如果发生纠纷并进入诉讼程序,其前提是不能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任何案件过了诉讼时效,法律都将不给予保护。根据法律的规定,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受保护的期限最长是20年。

诉讼时效介绍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有:

1、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2、三年。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

3、四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房产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民法通则》同时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受保护期最长20年。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房产可按析产案件处理。这说明,尽管被继承人伤亡已经超过了2年,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因此过了2年后,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仍然可以主张对房产的继承权,法院应当支持。

房产继承的诉讼时效案例

原告白女士诉被告白先生等继承纠纷一案

原告:白女士。

被告:白先生,白太太。

审判法院:西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10)西法民初字第3200号;审判员:唐榕,书记员:邵敏。

原告白女士与被告白先生,白太太是兄妹关系。三人父母在2002年9月伤亡后留下位于西山区大观路234号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该房屋一直被被告白先生住着。2010年原告提出继承分割该房屋,原告应当分得三分之一,但是被告白先生拒绝。于是原告白女士委托律师代理人代理本案。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房产管理部门调取了房产证相关证据,原告也向律师提供了亲属证明、原告父母的伤亡证明。于是律师于2010年8月10日向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告白先生提出:

1、被继承人与2002年9月份伤亡,现在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2、原告白女士从没有赡养过父母,因此不能分得遗产。

针对被告白先生的说法,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及《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房产可按析产案件处理。这说明,尽管被继承人伤亡已经超过了2年,但是由于继承人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因此过了2年后,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继承人仍然可以主张对房产的继承权,法院应当支持。针对白先生提供的证人证言,欲证明原告白女士没有赡养过老人,律师指出,证人不是门卫,不可能每天每时每刻都站在被告白先生居住的单元门口,核对检查每天是否有人到白先生居住的家,故而证人证言是没有证明力的。

最终法庭判决西山区大观路234号1单元101号房屋由被告白先生所有,白先生向女士支付7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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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诉讼 房产继承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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