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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继承海外遗产

2013-10-24

继承海外亲属的遗产,继承人应首先通过国外亲友或中国驻外使、领馆,或中国银行等机构,查清被继承人的外文姓名、住址、服务机构或法人名称、财产状况,并要搜集有关证据,如遗嘱、死亡证明书、存款凭证、有关照片、结婚证明书、出生或收养证书,往来有关信件,汇款凭证和中外亲友的中外文姓名及详细地址等有关旁证材料。然后,继承人应向居住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的公证文书。

海外遗产的继承程序

1.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书,如系夫妻则办理结婚公证书;

2.继承权证明书,如系母、子女关系则办理母、子女公证书;如系父、子关系则办理父、子公证书;

3.委托公证书等有关公证文书。

上述公证文书,经中国外交部或各省、市对外办事机构和遗产所在地的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后,方为有效。

办理继承海外遗产手续可采取以下方式:

1.持有效的公证书,向公安部门申请出境,亲自至遗产所在国办理。

2.委托中国驻遗产所在国的使、领馆办理。

3.委托国外的亲友代为办理。

4.直接通过中国外交部或省、市对外机构向遗产所在国的驻华使、领馆提出交涉。

办理海外遗产继承,法律手续比较复杂,采用何种方式,要视遗产所在国家,遗产的种类、数目、诉讼情况和对继承人有利与否而决定。

继承海外遗产如何减轻个人所得税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继承人继承海外遗产汇入我国的外汇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在境外的遗产,被继承人可以以现金形式遗留,如果以不动产和房屋的形式遗留给继承人,那么继承人先需在移居国交纳遗产税,如果继承人无力在国外管理这部分财产时,继承人要按出售价格交纳房产税、契税、交易税、资本利得税等各种税收,从而使实际所得下降。如果是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如果被继承人在有生之年可以将被继承人的资产转化为房屋,因为,无论是现金、古董和股票,继承人取得这些财产时,都被视为其所得,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而以自有房屋的遗留,被继承人可以合法的继承人身份取得这部分财产,而不能看作当期收入,而且在办理房产转移手续后,自用房屋也不需要缴纳契税。如果被继承人以自有资产购置的自用房产,又办理出租、典让的,应在死亡之前停止该项营业。如果继承人是继承被继承人的营业性房屋,就其税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对继承人来讲则必须同时缴纳房产税和契税。就房产税的缴纳来说,他应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而非出租房是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的价值计算缴纳的。

假设被继承人的房产原值为1000万元,按20%扣除,其原值仅为800万元,那么需要缴纳的房产税仅为9.6万元,而对于一个年租金仅为100万元的房产税收为12万元。如果被继承人的房产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以外的,如未出租的房屋,还可以免除房产税,对于房产原值1000万元的房屋出租,其年租金将超过100万元,这是不言自明的。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以银行存款和现金方式留下的,那么继承人取得这部分财产,由于没有支付任何费用,而不能给予任何免税额照顾,而且应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继承人在取得遗产的时候取得过多的收入,而适用较高的税率。

而股票遗产如果是上市股票,在遗产过户时,先视为股票买卖,交纳交易税、资本利得税,然后计算遗产数量,缴纳遗产税。既然交易税、利得税不可避免,那么,就应将其变现用于消费或其他可以免税或税负轻的产业上去。如果属于未上市股票,则应在年事已高时,尽早办理过户手续。上市股票不得买卖,但可以在企业增资配股,资本金扩股时用子女及其他继承人的名义购买,从而使得被继承人的股票拥有量变小或化为乌有,也可以低于股票面值的价格给继承人,从而达到减轻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继承海外遗产案例

【案情简介】

新加坡归侨陈耿,早年在新加坡购置股票2张,面值合计540万元新币。1999年,陈耿回国定居,第二年病故。这两张股票分别落到女儿张丽和儿媳王静手中。陈耿有8个子女,4个在国内,4个在国外,其中只有1个女儿是亲生的,其余7个子女都是抱养的。2003年,兄弟姐妹之间对这份遗产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当地人民法院调解无效,裁决陈耿在海外遗产由8个子女共同继承。张丽不服,坚持认为她是陈耿的亲生女儿,这份遗产应归她一个人继承,其他兄妹都是抱养的,无权继承。因而她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经复审,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我国《继承法》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采用分割制原则,即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而我国《民法通则》又进一步加以规定,遗产的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陈耿早年在新加坡购买的2张股票是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属于动产,而陈耿是在国内去世的,当时已在国内定居一段时间,因此在本案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他们的继承权是平等的,发生继承时,他们不再分先后顺序,而是同时继承。由此看来,我国法律是保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他们的权利与婚生子女的权利是相等的。因此,本案中陈耿的国外遗产依法应由8个子女共同继承,张丽要求独自继承是无理的。

继承海外遗产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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