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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房产

2013-10-24

遗赠房产必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进行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予。遗赠房产与房产生前赠与是有区别的,二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法律实务中要注意区分。遗赠房产案例分析,会增加人们对房屋遗赠的理解。

遗赠房产手续办理

根据《合同法》规定,房产属于不动产,在办理赠予时必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进行过户;否则,属于无效赠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赠予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遗赠房产与房产生前赠与区别

遗赠房产与房产生前赠与,都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两者有相同处,但两者的差别也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两者的法律行为性质不同。遗赠房产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遗赠人在立遗嘱时,不必征求受遗赠人的同意,即可在其遗嘱中作出遗赠的决定。此遗嘱在遗赠人死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受受遗赠人接受遗赠与否的影响。而房产生前赠与则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一种合同关系。赠与的成立与否,取决于两方面的意见表示,一方面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还要有受赠人同意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

2、两者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不同。遗赠房产必须在遗赠人死亡之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而房产生前赠与只能在赠与人生前发生法律效力。

3、两者生效的条件不完全相同。遗赠房产只要有遗赠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其他条件符合法律的规定,即可生效。而房产生前赠与除此之外,还必须以交付赠与物为条件,否则不能生效。

4、两者的方式不同。遗赠房产必须以遗嘱的方式进行,要符合订立遗嘱的法定条件。而房产生前赠与则没有严格的方式,可以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方式。

5、接受一方负有的义务不同。遗赠房产在特定条件下可以附带条件,而房产生前赠与则不附带任何义务。

遗赠房产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李三于1985年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其所有的一处房产遗留给其侄儿李四。李三于1988年死亡,李三的配偶、父母均已先于李三死亡,李三没有子女。李四在李三死亡后未有明确愿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没办理过任何产权过户手续,产权证上仍为李三的名字,但自李三死亡后该房产一直由李四使用和管理。2011年李三死亡。现李三的继承人要求继承上述房产。问题:上述房产是否属李三的遗产?

李三死亡后该房产一直由李四使用和管理,应当认为是李四接受了赠与!该房属于李三的遗产。


词条标签

遗赠房产,遗赠,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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