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所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无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因此,《保险法》作为特别法,对保险合同的无效作了比普通法的《合同法》更严格的无效条款,完全是基于保险合同的射幸性和人身保险合同的人身专有性所决定的。
二、人身有伤害免责条款有效吗
现实生活中,无论是何种合同的发包方,绝大部分都在合同中附有免责条款。所谓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免除、限制一方或双方将来责任的条款。
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3条第2项的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是无效的,即: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从该条款可知,造成承包方人身伤、亡的行为,无论是故障或者过失行为,均不能免责。过失行为是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轻信损害结果不会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同时,《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的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据此,上述工程承包合同总体有效,但其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故发包方、承包方应根据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如协商不了,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