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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的种类有哪些,重复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保险法基础知识           阅读:280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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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保险的种类有哪些

投保人进行重复保险的动机多样,有的是为了攫取不当利益,有的是为了增加安全度,根据投保人的主观状态,将重复保险分为善意重复保险和恶意重复保险:

1、善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并非为了获取超额保险赔偿金,旨在增加安全度,提升对某一危险的防范能力,减少损失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2、恶意复保险是指投保人旨在为了攫取超额保险赔偿金而进行的重复保险。

关于重复保险是善意抑或恶意,大多立法例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进行认定,如果履行了通知义务,该重复保险被认定为善意重复保险,反之,被认定为恶意重复保险。有的立法例规定履行该通知义务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澳门商法典》第1002 条规定:如被保险人恶意不作出通知,所有保险人均不承担支付赔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英美法系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法律地位显著,而我国《保险法》中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法律地位突出,在很大程度上,这一差异导致通知义务的法定主体不同。但是,不考虑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信息的不对称,不区分重复保险是否超额,笼统地规定通知义务是欠妥当的。

二、重复保险责任如何承担

各保险人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立法例主要有以下几种:

1、比例分担赔偿

比例分担赔偿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弥补其损失,需分别向各保险人求偿,各保险人根据其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立法例体现在法国保险契约法,其缺陷是增加了被保险人的求偿成本,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连带责任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连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可选择其中的任一保险人或数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已赔偿部分超过其应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在连带责任赔偿立法例中,各保险人对外(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比例进行分担)。

3、折衷分担赔偿

《日本商法典》第632条规定,超额同时复保险各保险人的负担数额,按其各自保险金额的比例决定。第633条规定:相继成立数个保险合同时,前一个保险人先负担损害,如果其负担数额不足填补全部损害时,由后一个保险人负担。该规定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不利于实现各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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