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险索赔纠纷有哪些
在机动车辆保险索赔过程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时有纠纷发生,究其原因,既有保户的原因,又有保险公司和社会方面的因素。
1、保额不足
有的保户在为自己的车辆投保时,为了节省费用,千方百计压低投保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不愿足额投保。可是一旦保险车辆发生全损时,赔付的麻烦就来了。对此,有的保户往往不理解,因而产生纠纷。
2、单证不全
部分车主说:“出险索赔时,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要求保户提供必备的证明材料本无可非议,但是在索赔过程中,有的保险业务人员今天要我们提供这几种证明,明天又让我们出具那几种手续,后天说证明材料这也不全那还要补章,就为了一次肇事索赔,少的跑两三次,多的要跑四五次,更重要的是涉及到索赔金额的多少,如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与出院证明上的天数与调解书上的误工天数有出入时,保险人就以出院证明的住院天数为索赔理算依据,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很难让我们保户接受。”
3、没有票据
保险车辆出险后,通常被拖送到就近的肇事车停车场进行估损,其估损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规定不予报销。特别是保险车辆在外地出险后,对损坏的路面、护栏、路标及绿地草坪、田苗、树木等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保户更是心中无数,只好对方要多少给多少,明知吃亏、没有报销单证,但为了尽快结案,也只好委曲求全,听之任之。但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按条款办事拒赔,因而产生纠纷。
二、怎样处理车险纠纷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仲裁和司法诉讼三种方式来处理:
1、协商和解
在争议发生后,双方应实事求是有诚意的进行磋商,彼此作出让步,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协议。协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两种方法。自行和解即没有第三者介入,双方当事人直接进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中调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书面协议,愿意把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都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仲裁员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调解员的身份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如果仲裁裁决后,保险人拒不履行裁决,可以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请强制执行。
3、诉讼
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诉讼程序,对于保险纠纷予以审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作出判决或裁定。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此种方式现为绝大部分保险纠纷的解决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