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投保人索赔会遭拒
1、未按期交纳保险费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3、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4、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二年内自杀等。
5、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
保险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在此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6、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
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7、超过了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二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二、保险索赔应提供哪些材料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里所讲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主要有:
1、已支付保险费的凭证;
2、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的正本;
3、帐册、收据、发票、装箱单、运输合同等有关保险财产的原始单据;
4、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关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姓名、年龄、职业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的证明和资料,如调查检验报告、出险证明书、损害鉴定、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责任案件的结论性意见等;
6、索赔清单,如受损财产清单、各种费用清单、其他要求保险人给付的详细清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