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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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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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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按照惯例,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用协商和解、向保监办投诉、仲裁和司法诉讼等方式来处理。

需要提醒您的是保险合同纠纷一旦诉诸法院,经常是打了一审打二审,到了二审再发还重审,官司打起来没完没了。因此,许多保户不愿打官司,而是采取非正常的方式,如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大吵大闹、悬挂标语等,或通过新闻媒体做不利于保险公司的报道,这些都会对保险公司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这时保户可以选择向保监办投诉、仲裁等方式来解决。

二、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的纠纷越来越多。但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等原因,并不完善,纠纷产生后为了更好的处理纠纷,以下几点是有关保险合同纠纷中的一些法律问题的分析:

保险合同的效力

保险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一样,“生效”与“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保险合同的生效,指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双方已发生法律上的效力,要求当事人双方恪守合同,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原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关系有两种:一是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是合同成立后不立即生效,而是等到合同生效的附条件成立或附期限到达后才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最首要的条件就是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

保险单与保险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

《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目前对保险单的签发问题,大体有两种主张:肯定说认为保险单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否定说认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单只是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②实务上,这一问题往往涉及到保险单签发之前的保险事故发生,是否要由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问题。从法律上讲,保险单并非保险合同本身,而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或称书目凭证。

从前文分析可知,保险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就某项保险业务达成协议以后,就意味着保险合同已经成立,至于保险单是否签发,则不影响有关赔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人承诺的唯一形式。我国合同法第44条也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且,保险单签发是由保险人控制主动权,若以保险单签发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势必加重投保人的劣势地位,难以发挥保险的经济保障功能。国外立法例对保险合同成立是否以保险单为要件有相似规定:保险人出具保险单,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尚未一致,则保险合同不得成立,当事人不受法律约束;保险人虽然没有出具保险单,但保险人接受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要约,则保险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得受保险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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