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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误报年龄的后果,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人寿保险           阅读:26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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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人误报年龄的后果

(一)解除合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时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保险费的更正、补交或者保险金的减少。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保险费的退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从现代保险立法趋势看,各国立法例均不同程度地确立了未告知之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之发生间的因果关系调整模式。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21条规定:“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后解除契约者,若告知义务之违反与保险事故之发生及保险人之给付范围无关,则保险人仍负有给付义务。”

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于违反告知义务的处理,因是否出于故意而有所不同:出于故意,不论未知事项是否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影响,一律可由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非出于故意,则仅限于未告知事项与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人才能解除合同。

原则上,该规定值得赞赏。考虑了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出于故意时之恶性严重,故不须要求未告知事项与事故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以示对其严加惩罚;但投保人因过失违反时,须要求未告知事项对事故发生“有严重影响”。不过,应将“严重影响”解释为告知之重要事实与保险事故之发生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以符合现代保险立法之演进趋势。

对于投保人隐瞒或遗漏,或者过失为错误说明,不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而且不影响保险事故的发生及投保人无过失的情形,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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