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什么时候垫付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往往具有突发性。为了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以及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下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垫付金额不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并且垫付金额为抢救受伤人员所必须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垫付后有权就垫付的抢救费用向致害人追偿。
《条例》第六条规定,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所谓不盈利不亏损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厘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时只考虑成本因素,不设定预期利润率,即费率构成中不含利润。也就是说,不盈不亏原则体现在费率制定环节,而不是简单等同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保险公司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来实现微利,也可能由于新环境下赔付成本过高而出现亏损。
为了能够核查保险公司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际情况,《条例》第七条规定,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同时,《条例》还规定,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对于费率调整幅度较大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二、交强险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前三项责任限额是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死亡伤残、医疗费用以及财产损失等不同类型的赔付项目分别设置的最高赔偿金额。实行分项限额有利于结合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风险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保障,有利于减低赔付的不确定性,从而有效控制风险,降低费率水平。
第四项责任限额是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的情况下,对受害人设置的赔偿限额。这一方面体现了对受害人的保护,无论交通事故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均能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兼顾投保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公平性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做法。如:日本、韩国、美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均在强制保险中采用分项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的标准设置不仅关系到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关系到投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近期,保监会将会同有关部门,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需求出发,结合中国国情和投保人经济承受能力,制定适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需要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