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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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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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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责任保险的一般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是不能完全等同的。

一方面,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主要是被保险人的过失行为所致的责任事故风险,即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通常是绝对除外不保的风险责任,这一经营特点决定了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明显地小于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

另一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要求下并经过保险人的同意,责任保险又可以承保着超越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风险。这种无过错责任即超出了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但保险人通常将其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内容:1、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2、因赔偿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二、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从责任保险的发展实践来看,赔偿限额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有以下几种类型:

1.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它又可以分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两项。

2.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累计的人身伤害赔偿限额。

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人也将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两者合成一个限额,或者只规定每次事故和同一原因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赔偿限额而不规定累计赔偿限额。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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