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人具有以下特点:(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应具有以下条件:(1)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及16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投保人。(2)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3)投保人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二、保险合同标的的内容是什么?
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而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的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其次,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只能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再次,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如果缺少了这一要素,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
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是确定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为,不同的保险标的能体现不同的保险利益。而且,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保险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也是基于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所以,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保险标的则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