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保险合同分类有哪些?

其他保险合同法律问题           阅读:569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一、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一般合同的特征与独有的特征:

(一)保险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同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方或者多方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即不能由当事人与自己签订合同。一般保险合同是由一个投保人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但任何一方都可以是多数。保险合同还必须是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能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第三者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进行非法干预。

⒉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借以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的协议。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是在于取得对意外损失的经济补偿,或特殊需要时的经济补救,保险人之所以承保危险的目的是通过危险分担取得经营利润和社会效益。

⒊保险合同是当事人的合法行为。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合同内容及程序均必须合法,才能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必须依约定履行,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有其不同的法律特征

⒈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区分,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均享有权利,同时承担义务的合同。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反之,只有合同一方享有权利,而他方仅负有义务的合同叫单务合同。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投保方与保险方均须履行约定义务。投保方的义务是支付保险费,防灾防损,危险增加的通知等,保险方的义务是提供经济保障,发生约定事故时履行赔偿责任,协助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等。

但是保险合同这种双务合同性质与一般合同的双务性质不同。①在一般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可因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给付债务而拒绝自己债务的履行,也称“同时履行”原则。但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不能因为保险人没有履行给付责任而拒绝交纳保险费。因为保险人只承担经济保障的义务,是否发生给付责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又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一方虽履行提供经济保障义务,但不能以诉讼请求对方交付保险费,如对方拒绝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只能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②在一般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可根据自由意志放弃其享有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中,保险有些权利则不允许放弃。至于被保险人则可放弃其权利,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放弃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

⒉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受益情况,可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因享有合同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代价的称为有偿合同。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偿付代价的,称为无偿合同。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

在一般的有偿合同中,是以“等价有偿”为原则,即给付与反给付一致。但保险合同的有偿性,只要求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间存在对应关系即可,并不要求双方所负的给付义务平衡一致。因此,投保人不能因为自己支付过保险费,就要求保险人给予相等的给付,长期人寿保险除外。同时保险人根据数理基础,准确计算,使所收取保险费与其他提供的经济保障的程度相适应,也不能高收费低保障。

⒊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履行特定方式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根据我国目前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年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五条规定“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单,经与保险方商定交付保险费办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方并应根据保险合同及时向投保方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

上述两个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成立形式要求稍有不同,《经济合同法》要求出立保险单,《财产保险合同条例》要求保险方在投保单上签章,但两者都是一种特定形式的规定。

保险合同是否要式。其实质意义是涉及合同的效力。非要式合同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成立。要式合同则在特定形式成就时才成立生效。

二、保险合同分类有哪些?

1.按照标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1)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标的的保险。以生命为标的的保险——人寿保险。以身体为标的的保险——健康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

(2)财产保险以财产和有关的利益作为标的。利益可以是现有的、期待的、责任(依法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利益。

2.根据实施形式的不同分为: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

(1)商业保险以自愿为基本原则,投保人是否投保,承保人是否承保都是自愿的。

(2)只有极少数险种实施强制,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铁路旅客的意外伤害险。

3.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次序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1)投保人与保险人建立起来的保险关系属于原保险。保险人承保以后,基于风险管理的需要,可能会把承保的一定比例分给其他的保险公司,分出去的这部分对他来讲叫分出保险,对于接受的保险公司来讲叫分入保险,分出和分入统称为再保险。

(2)原保险与再保险在保险的责任期间上、承保的责任范围上,都是完全一致的。但是保险都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合同讲究相对性,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作为原保险当中的保险人也不能以再保险的接受人拒绝承担责任为由,对抗原保险当中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依据保险人人数的不同分为:单保险与复保险

(1)此类保险与前面的三类保险不同,单保险与复保险是财产保险当中特有的分类,面对着危险只向一个保险公司进行投保,建立起来了保险合同关系,这样的保险就叫做单保险。

(2)复保险是指投保人面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进行的投保。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