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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其他保险合同法律问题           阅读:490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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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是特定的

根据机构改革的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分成若干家专业保险公司,比如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等。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有权作为保险人而开展各种保险业务的,只能是中保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除此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开展财产保险业务,除非有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的特别批准。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则是不确定的,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可以是企业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也可以是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私营业主和一般公民个人。

2、财产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中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

3、财产保险合同是附条件的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并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换句话说,财产保险公司是以将来事故的发生为补偿条件的,所发生的事故必须是财产保险合同中约定事故范围以内的事故,而且必须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限额为限,被保险人发生的超出保险金额或者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4、财产保险合同是要求高度诚信的合同

所谓诚信,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要求双方当事人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坚决反对弄虚作假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投保人申请保险赔偿,必须如实说明保险事故的发生情况,以及财产损失的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即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尽快了解情况,介入保险事故处理,确定合理的赔偿范围和最终赔偿金额。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以补偿财产的损失为目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是除农作物﹑牲畜以外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如房屋﹑船舶﹑车辆﹑货物等。

根据投保标的的不同,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 1)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国家﹑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经营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2)家庭财产保险合同,即以家庭或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3)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即以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等运输工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4)运输货物保险合同,即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包括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陆上运输货物保险合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合同,邮包保险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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