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遭受意外伤害而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所支出必要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在扣除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被保险人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再扣除100元人民币免赔额,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医疗,至保险期满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住院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0日止,门诊治疗者最长可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5日止。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单所载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害补充保障
意外伤害补充保障是可选择投保的保险项目。若本项条款未在投保单及保险单上载明,则不发生效力。
1、误工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保险人按其实际住院天数给付每天50元人民币的误工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一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六十日为限;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间歇性住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含九十日),视为一次住院治疗。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累计给付误工补贴保险金天数以九十日为限,且总的误工补贴保险金不得超过保险单所载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额的30%。
2、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病情治疗需要并已使用救护车实施急救的,保险人给付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单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为50元人民币。保险期间内,累计急救交通补贴保险金额境内以2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
3、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必要转到具备相应医疗技术条件的异地医院治疗,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转诊交通费用给付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异地转诊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4、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伤害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在其常住地以外的城镇(包括境外)身故。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规定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常住地,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交通费用给付遗体送返交通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5、异地安葬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并以此为直接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并需在事故发生地安葬的。保险人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安葬费用给付安葬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6、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其常住地以外旅游时(包括境外)遭遇意外事故。被保险人必须因意外伤害需要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连续住院七天以上且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直系亲属探望必要的,保险人按直系亲属探望实际已支出的费用给付异地直系亲属探望补贴保险金。给付金额境内以1000元人民币为限,境外以3000元人民币为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