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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免税的误区是什么,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什么问题

其他保险合同法律问题           阅读:336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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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免税的误区

1.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属于应税合同。《国家税务局关于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地字[1989]第77号)规定,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属于家庭财产保险性质,其合同应照章贴花。

2.财产类的涉外保险合同以及涉外再保险合同(分保账单)属于应税合同,并且其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合同免税期已满,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

二、签订保险合同注意什么问题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第102号)对1989年~1990年的外贸合同(是指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商品购销合同和对外签订的进出口技术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此后,《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对1990年12月31日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业务中的进出口货物运输险、远洋船舶险、出口信用险的保险单据以及与外国保险公司之间的再保险业务凭证暂免征收印花税。1991年,《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国税发[1991]6号)明确对上述两文原规定范围内暂免征税的凭证,在1991年~1993年,继续免征印花税。

从上述政策演变历程可以看出,印花税开征以来,涉外财产再保险合同1991年~1993年免税,其他期间征收印花税;与国内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始终征收印花税。

此外,纳税人还应该注意,国内保险公司作为分入方同国外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国内保险公司也应缴纳印花税。依据是《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不征税保险合同根据被保险对象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生存、死亡、疾病、伤残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可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年金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物质财产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并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可具体分为物质损失保险(狭义上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应税保险合同为“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保险等合同。因为印花税实行的是列举法,未列举的不征,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例如,人身意外险合同、普通寿险合同、万能寿险合同、投资分红险合同、养老年金险合同、长期(短期)健康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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