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保险责任怎么分类
我国保险公司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附加责任。
保险人对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附落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是指本不属于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但经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协商同意后,由保险人按特别约定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已开办的附加责任有:矿下财产保险,露堆财产保险,水管爆裂意外损失保险,橱窗玻璃意外保险,特约盗窃险,企业停工损失保险,盐池覆盖塑料薄膜保险,油田保险。
二、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包括:
1、战争、军事行动或暴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4、保险财产因遭受企业财产保险的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5、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麻损以及损耗;
6、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风雨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于符合仓储规定,并采取了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露堆财产,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后,可以在企业财产保险基础上加费后,由保险人特约承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