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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型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新型产品利益如何分割?

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阅读:461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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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普通型人身保险的利益分割

尽管人身保险产品可以被划分为多种类别,但都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继续为子女投保来确定分割保险利益的具体方式。

首先,如果双方都愿意继续投保,原有的保险合同内容可不作变更,在尚有保险费用未交纳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半承担。将来可能产生的保险利益由双方按份平均所有,当事人有具体约定的除外。

其次,如果仅有一方愿意继续投保,无论离婚后该方对未成年子女是否拥有抚养权,均可以继续为子女投保。此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将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变更为愿意投保方,并由其交纳以后的保险费用和确定保险受益人。由于已交纳的保险费用是由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因此,法院可以判令愿意投保方给付另一方部分相关财产利益,具体数额为:如果在判令双方离婚时解除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保险人应返还保险现金价值的二分之一。由于解除保险合同时所返还的现金价值会远远低于继续履行合同带来的保险效益及可能产生的收益,所以如此的计算方式可以降低因离婚而解除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人身保险的概率,从而减轻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冲击。

再次,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投保,法院可以让双方自行办理退保手续,退还的保险现金价值平均分割。

二、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利益分割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主要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万能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定期结算投资收益。

投资连结型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此种保险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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