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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什么样的人适合定期保险?

其他人身保险法律问题           阅读:321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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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

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

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

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提示义务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责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条款。

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什么样的人适合定期保险

定期保险较适用于:

1、年纪较轻的被保险人。如:普通学生一般都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2、收入有限但生活责任较重的人。如:家庭经济支柱。

3、正在偿还贷款或债务的被保险人。如:暂时失业、经济较困难。

购买定期的局限性在于当保险期间届满后,保险契约便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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