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旅游保险的保险责任有哪些
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急性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患急性病,并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三十日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急性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3、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就是保险代理人必须进行某种代理活动或不得进行某种代理活动,以实现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代理人的具体义务如下:
①诚实和告知义务。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代理业务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和如实告知的义务。诚信也即诚实可信,告知即对重要事项的申报。诚信原则与告知义务应反映在保险代理活动的全过程之中。一方面,保险代理人应如实向投保人告知其代理权限范围,介绍保险人的基本情况,如实向投保人解释保险合同的条款,回答投保人的问题。另一方面,保险代理人也应将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②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可以在业务范围内代收保险费,代收的保险费应立即上缴保险人或按合同规定的方式上缴或转帐给保险人。保险代理人无权擅自挪用代收的保险费。此外,对于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垫付的义务。
③履行合约的义务。保险代理人应自觉遵守并执行保险代理合同。保险代理人不应该单方面随意变更或解除合约。
④维护保险人利益的义务。在代理过程中,保险代理人有义务维护被代理的保险人的利益。例如,多家保险公司共同竞争一笔保险业务时,保险代理人应积极为签约的保险人争取业务,不得转让给其他保险人而从中谋利。
⑤接受有关培训的义务。为提高自身的代理业务水平,个人保险代理人有义务接受保险人或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必要性的业务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