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存款与保险有何区别
银行、证券、保险,被称为“金融界的三驾马车”。同属于金融行业,它们发挥着不同的功能,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在三者中,听到最多的就是银行与保险两者之间的关系。那么,银行存款与保险有何区别?
银行是输出货币与输入货币的机构。对国家而言,是货币发行的执行者,不同的银行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同;对市场而言,是货币流通的金融仓库,起到安全、及时、快捷流通的作用。
保险是提供风险转嫁与风险分担的机构。对国家而言,是风险管理者,不同性质的保险公司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也不一样;对市场而言,是风险共担的管理者,客户交保险金,获得相应的保障。
银行与保险是不同的金融机构,彼此行使的责任不同,所发挥的功能就存在着差异。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作出具体分析,从而来看银行与保险的差异。
王先生,30岁,是一家外资公司的高级主管,年收入30万元,在他的呵护下,一家三口生活无忧无虑。然而,一次意外对他和家人的生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事故发生在王先生第三年交保险费之后,在出差途中,汽车经过一段盘山公路,司机在处理故障时,操作失控导致车辆坠入山崖,造成了重大交通事故。万幸的是,王先生经过及时抢救保住了性命,却落得全残。
还好,为了以防万一,王先生曾给自己购买了一份年交保费3万元、交费年限为30年、保险责任范围涵盖:人身意外保险金额180万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额80万元、住院医疗限额10万元、意外医疗限额5万元的保险。事故发生后,王先生得到了及时的治疗。关于医疗费用,王先生除获得国家与用人单位相关的赔偿外,还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启动理赔程序,第一时间派事故领导小组,到事故现场取证、协助家属与医院做好相关保障工作,同时,及时将保险理赔金送达王先生家属手中。
在紧急关口,保险真正发挥其个人力量无法替代的功能。按照王先生购买的商业保险合同之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了以下责任:王先生从保险公司获得高达180万元的全残保障金。同时,王先生还获得了除去社保报销之外,15万元医疗费用的报销,大大减轻了因一次意外给家庭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为了方便丈夫生活起居,家里还专门请来了保健师,高额的全残保险金雪中送炭解决了王先生家庭的燃眉之急,昔日的生活品质并未因王先生全残导致下降,因为保险公司替王先生扛起了一面“家庭责任”的大旗。
假设,王先生当初采取以银行存款的方式来应对风险,每年存款3万元,第三年共存9万元。面对这突如其来的风险,银行存款9万元难以支付高额的医疗费用,也会因全残导致失去收入来源,王先生家庭将面临困境。
保险其实很简单,针对风险来说,保险是以小(交保费)博大(获得高额保障)、保险是急用(住院报销)现金(全残或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是责任的体现(以合同文本契约的形式科学应对各种人身风险兑现对家人的承诺)。
通过分析,相信您理解保险的意义与功能是什么了,也更加明白银行存款与保险功能有何差异,用正确的保险观念来科学防范各种人身风险迫在眉睫。
二、领取保险金有什么条件
保险合同上往往会对风险类别有所约定,不同的保单针对的可能是不同的风险。比如说,意外保险针对的就是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风险事故,如果不是由于意外伤害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当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险人提交死亡证明和索赔表格,提出索赔申请,如果被保险人的死亡可疑,保险人可能对被保险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开展调查。
如果被保险人是因为自杀身亡,那么保险公司有可能就会有不同的理赔结果。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经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但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保险条款都将被保险人的自杀作为除外责任。自杀免责条款的立法宗旨之一,在于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遏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图谋保险金而蓄意自杀,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并且维护保险公司自己的利益。
关于保险效力的期限问题,保险合同一旦生效,保险公司就会根据保险责任对保险事故进行相关处理。到期日保险责任终止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会进行相应的保险理赔。所以赔付或者不赔付,要看出险的时间是否在保险期间内,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自然可以获得相应的保险赔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