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保险法规           阅读:624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法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函[1992]47号

【颁布时间】 1992.04.02

【实施时间】 1992.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法函〔1992〕47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法经〔1991〕6号《关于保险单能否抵押的请示》收悉。经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1.51.121, 216.73.216.122, 10.1.51.121, 10.1.51.121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