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保险行为主体因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而依法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组织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具体而言主要有:
(1)行政处分主要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降职;⑤撤职;⑥开除。
(2)行政处罚主要有:①责令改正;②责令退还保险费;③没收违法所得;④罚款;⑤限制业务范围;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⑦责令停业整顿;⑧吊销业务(包括保险经营、代理、经纪业务等)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否则无效。其中对于大额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听证。
二、保险公司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
社会保险公司违反社会保险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区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绝办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社会保险手续;
(2)擅自扩大或者缩小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提高或者降低缴费比例,随意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擅自更改职工社会保险档案或者泄露职工缴费情况;
(4)延期支付或者少发、不发以及增发社会保险待遇;
(5)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规定,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及利息存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6)挪用社会保险基金;
(7)违反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有关规定进行投资造成严重损失;
(8)随意提高管理费的提取比例;
(9)其他违反国家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