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
人身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是保险费的返还或折价补偿,具体按照合同双方各自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的多少来定。实践中,有些投保人往往以此为由要求保险公司向其返还保险费。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首先准确了解什么样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以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只有以下几种情形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但是,有些人却认为除上述六种情形外,当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者欺骗投保人这两种情形出现时,人身保险合同也属无效。这是没有法律根据的观点,当然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征,指定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主观愿望都有可能发生变更。因而赋予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才可能真正体现被保险人的意愿。根据前文对受益人所作的分类,受益人的变更是以保单保留了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为前提的,但保单来保留变更受益权利是否也可以对受益人做出变更呢?
从原则上讲,既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所指定的受益人是不可以变更的,因为此时该受益人对保险金的权利已经成为既得权。⑥被保险人已无权再对该权利进行处分了。但有以下两种例外的情况:
1、受益人同意变更。既然对保单保险金的请求权是受益人的权利,他就可以任意处分,包括同意变更受益人。此时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可以分解为几个过程。首先指定受益人后将受益权委托给被保险人处分,然后才是被保险人的变更行为。
2、法定事由变更。虽然保单中未保留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但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也可以变更受益人。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离婚,婚姻关系消灭后,指定原受益人赖以存在基础就消失了,此时应当允许变更受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