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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有哪几类,交费前发生保险事故能索赔吗?

其他财产损失保险法律问题           阅读:815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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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合同有哪几类

我国财产保险合同涉及的面很广,种类很多,按合同的标的可作以下分类:

(一)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在这里,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这里所讲的财产保险合同,是指以法人组织的有形实物为标的的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财产保险的有关规定,企业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方可以是:

1、一切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宫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3、个体工商户接受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来料加工、装配、代销、代修业务,而合同规定个体工商户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 企业财产保险的标的,按有关规定可以划分为可保财产、特保财产。特保财产是指必须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参加保险的财产,这类财产主要包括: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

(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可保财产是:属于被保险方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方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方经营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方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特征是:

1、货物运输保险的标的是运输途中的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但是,国家禁止运输或限制运输的物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包装标准的物品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物品等,不能参加货物运输保险。

2、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方,必须是对保险财产有利害关系的法人,如货主、发货人、托运人或者承运人。

3、货物运输保险的期限,一般是以一次航程或运程来计算的。

二、交费前发生保险事故能索赔吗

投保人交费前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事故,保险人以保费未交为由主张保险合同无效而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如下抗辩理由:

1、本附加条件无效。民法专家王泽鉴认为:条件系于债务人之一方意思的生效条件无效。如果约定“投保人交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交费行为则完全取决于投保人即债务人单方意思,故此生效条件无效。

2、不利解释原则。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投保单与保单中约定了合同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的始期即为合同的生效日期。如果约定“投保人交费为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保险合同生效就有两个起始点。根据新《保险法》第三十条“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法院将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起始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3、加重投保人责任条款无效。新《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可见,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该义务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果将投保人的此项义务限定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完成,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按照新《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条款无效。

以上即是财产保险合同有哪几类和交费前发生保险事故能否索赔的问题,合同分类您可以参照上文的分析,在这里重点说说后面的问题,因为交费前发生事故的话,按一般的逻辑,保险公司是不赔的,但是在财产保险这一合同上,发生事故后,即是没交费,保险公司应该赔偿。这您应该注意。不懂的您可以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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