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是指保险行为主体因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及规章,而依法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组织予以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时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险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具体而言主要有:
(1)行政处分主要有: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降职;⑤撤职;⑥开除。
(2)行政处罚主要有:①责令改正;②责令退还保险费;③没收违法所得;④罚款;⑤限制业务范围;⑥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⑦责令停业整顿;⑧吊销业务(包括保险经营、代理、经纪业务等)许可证。
行政处罚的作出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否则无效。其中对于大额罚款、吊销业务许可证,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进行听证。
二、如何防止不正当保险行政行为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保险机构、其他法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形势职权,根据《保险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7月5日公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简称《办法》)。根据该《办法》:
(1)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政策法规部;
(2)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的下列行为:
①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取消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⑤限制业务范围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⑥撤销机构;⑦责令停业整顿;⑧暂扣或吊销保险许可证;⑨暂扣或吊销保险从业资格;⑩取缔。
(3)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是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的,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受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消、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由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5)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