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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要遵循哪些原则,近因原则该如何确定

保险理赔原则           阅读:333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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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保时要遵循哪些原则

一是适当原则。在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时候,投保人应注意根据自己的情况购买最为适宜的险种。目前市场上包含有医疗保险的品种很多,有些是可以单独购买的主险,有些是必须依附于寿险或者意外险才能投保的附加险;有的险种涵盖了疾病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住院和手术,同时包括由于意外事故而致伤害所引起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的支出。针对这些不同的险种,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务能力和身体健康的状况作选择。

二是适量原则。保险保障当然越高越好,但是作为一种商品,想要获得多少保障就需要付出相应的价格——保险费,因此投保时应注意结合自己的实际需求和付费能力来决定保险金额。保额过低将使保险不能起到保障的作用,而过高的话则会超出自己的付费能力,并有可能无法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尤其是商业医疗保险,有些属于补偿范畴的保障是根据实际支出来计算的,即使保额很高,但是实际理赔的时候也只能得到有限的赔偿,如果在保险有效期内没有发生一些重大的变故,就会导致得不偿失。

三是适时原则。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不可知的、无法确定的风险,对于已经存在的或必然发生的风险则不能提供保障,否则将导致保险运营上的风险,同时对其他投保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所以投保应该越早越好,防患于未然。但是应注意被保险人的年龄是否符合保险险种的规定,很多险种对于投保人的年龄有明确的规定,不在此规定范围内的则不能投保。符合的人则宜尽早投保,使自己尽早地纳入保险的保障范围。

二、近因原则该如何确定

在确定近因时,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相对比较单纯,即损失是由单一原因造成的,与其他事件没有紧密联系,该原因即为近因。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这是保险赔案中较为常见,也较易区分的情况。当损失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多种原因造成。此时应区别对待,认真辨别。

(一)多种原因交替。在因果关系链中,有一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原有的因果关系链断裂并直接导致损失,该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例如当火灾发生时,一部分财产被抢救出来后又被盗走,保险公司不对被盗部分损失承担责任。

(二)多种原因各自独立、无重合。损害可以以原因划分,保险公司对承保风险承担责任。如果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的被保险人同时在车祸中丧失一条腿,则人身意外险保险公司在拒绝给付死亡保险金的同时,并不免除意外伤残保险的给付责任。因为死亡的近因是除外风险-疾病,而丧失肢体的近因则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车祸。

(三)多种原因相互延续。在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所造成的损失中,如果后因是前因所直接导致的必然的结果,或者后因是前因的合理的连续,或者后因属于前因自然延长的结果,那么前因为近因。前因属于承保风险的,即使后因不属于承保风险,保险公司仍承担赔偿责任。

(四)多种原因相互重合,共同作用。因为各种原因之间的关联性,使得从中判定某个原因为最直接、有效的原因有一定的困难,甚至从中强行分出主次原因会产生自相矛盾的结论。如果损失是多个近因共同作用的结果,保单至少承保一个以上近因且未明确除外另外任何一个近因的,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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