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1、投保单又称要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文件,投保单本身不是合同,但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2、保险单是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文件,一般由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上载明了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主要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期限等以及其他一些特别约定内容;保险单是保险合同双方确定权利义务和索赔理赔的主要依据。
3、保险凭证是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订立的书面文件,一般不记载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具有与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
4、暂保单是在某些情况下,正式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保险公司签发给投保人的临时保险凭证,其作用是证明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暂保单一般都有一个有效期限,待保险单出具,自动失效。
5、批单是保险公司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具的修订或更改保险合同内容的书面文件,其实质是对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一经签发,就成为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保险合同条款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分为以下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类:
其一,法定条款。
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是由法律所规定的、在保险合同中应当包括的事项。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赔偿金及其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在这里,所谓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值,它可以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也可由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赔偿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保险标的的投保费用。
其二,约定条款。
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定条款外,自由协商所确定的事项。有些是由保险人根据需要列入保险单的任选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