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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原因可致保险合同终止,合同终止与解除有什么区别

其他保险合同法律问题           阅读:433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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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原因可致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除当事双方主动解除外,还有以下法律事实可以导致其效力终止:

1、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3、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

4、《保险法》规定的其他合同终止的原因

(1)财产保险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2)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3)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

(4)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

二、保险合同终止与解除有什么区别

1、直接原因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的直接原因是合同的期限届满、履行完毕、主体一方死亡或消灭等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发生;保险合同的解除虽然也需要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但解除合同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2、履行程度和效力不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通常是合同期限届满或履行完毕,此时保险合同也随之而终止,所以也叫自然终止;保险合同解除时,原有合同并未履行完毕,期限也未届满,而是将正在生效的保险合同提前终止其效力。

3、法律后果不同

保险合同终止后,原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提前终止合同,存在解除合同的效力是否溯及既往的问题。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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