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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紧急刹车致货物受损,货物运输险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保险理赔案例           阅读:568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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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定值不足额货物运输保险中,应先确定出险时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然后按不足额投保比例即(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来计算保险赔偿金。同时,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案情简介:司机紧急刹车致货物受损

2010年10月12日,原告某交通公司作为赣B0XXX号大货车的车主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路货物运输门市定期定额保险2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1年4月12日止。 2011年3月10日11时50分许,原告投保的车辆由驾驶员刘某行驶至成都市三环路主道龙漂立交桥上,为避让前方车辆,紧急刹车而致车上货物的D-34B半自动内圆端面磨床散落地面致损。

该批货物经被告委托上海恒量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损失为人民币205493.74元(已扣残值85750元),原告为此支付该公估公司的鉴定费人民币8248元。2011年3月14日,原告将该批货物折旧给货主四川某集团公司后,又赔付给该公司人民币210000元。为此,原告某交通公司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法院判决:货物运输险的赔偿金计算方法

一、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某交通公司保险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一百四十一元三角七分,并自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十一万六千一百四十一元三角七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某交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均服判,且被告已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律师说法:

所谓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的价格,是确定保险金额从而确定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依据。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规定,确定保险价值有两种方式: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所谓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投保时仅确定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发生事故时再确定其保险价值。采用不定值保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是在投保环节,而保险价值的确定是在出险环节。由于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确定时间的不一致,将出现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及超额保险等三种情况。本案是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不定值不足额保险情况。

实践中,不定值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确定,也可以通过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还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本案货物损失经评估确定保险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因此属不足额投保的情况,应按不足额投保的原理计算保险赔偿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同时,根据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在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弥补,不应再拥有受损保险标的的残值的所有权,否则被保险人就会获得部分残值财产的双重利益,有违损失补偿原则,而保险人因其赔偿了保险金,应有权取得受损保险标的残值相应部分的所有权。

在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归保险人;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因此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有权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该货物的部分残值,因货物残值被原告取走,故在被告应赔付的保险金中理应扣除其该得的部分残值。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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