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理赔的机构有哪些
1、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比较熟悉,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了解保险事故的真相,提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都满意的解决方法。因此,许多保险公司都要求自己的代理人从事理赔工作,但其权力通常只以小额给付为限。但是也有一些代理人会无原则地赔付,使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2、公司理赔员每一家保险公司都有专门的理赔人员,组成通常所说的理赔部。与保险代理人比较,理赔人员虽然不太了解被保险人的情况,但更熟悉理赔手续和技术。情况复杂或赔付金额较大的赔付案件通常由专业理赔人员进行。
3、理赔服务机构有时候在同一地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几个保险公司,会联合起来设立专门处理理赔案件的机构,并在区内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形成一个处理赔付案件的网状组织。每一保险公司只需负担部分经费,就能为自己的客户赢得全面有效的理赔服务。美国的理赔局就是这种性质的理赔服务机构。
4、独立的理赔人独立的理赔人是拥有专业技术和丰富理赔经验并专门处理某一种赔偿问题的专业理赔人。借助独立理赔人理赔时,投保人一般会得到一张独立理赔人的名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就近接洽相应的理赔人。
除此以外,人身保险公司在进行理赔时,无论是通过自己的理赔人员还是通过理赔机构都需要借助一些中介组织或个人的服务:
一是检验机构。当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时,保险公司需要借助专业的、中立的、权威的检验机构来判断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于检验机构的权威性,其出具的检验报告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往往作为最终的判决。
二是保险公证行。它是由政府审批成立的专门为保险公司做公证的私人机构,它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没有最终的裁判权,只是为保险理赔提供诉讼依据的证明,按赔款总数的一定比率收取公证费。
三是律师行。有些保险赔付的解决不能使保险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这往往最终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借助专业的保险律师组成的律师行。
二、人身保险理赔的流程是什么
一旦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按照下述步骤办理索赔:
1、认清权益
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确切了解保障事项:保险的有效期限,保险责任,保险免除责任和保险金给付办法等。
2、及时报案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般为出险后7天内),向保险公司理赔部门报案(可电话报案或直接到保险公司报案)。投保人在报案时应说明如下内容:
A: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被保险人出生年、月、日)
B:投保险种、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单号码
C: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原因及损害状况,被保险人现状
D:报案人的联络方法。
3、收集证明
提供上述内容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将告诉您索赔应该提供的证明材料名称及件数。然后注意收集所需的证明材料,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人寿保险为5年,健康险和意外险为2年)由索赔权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也可以由索赔权利人委托其代理人办理索赔。代理人需出具索赔权利人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明。
4、注意给付时限
理赔部人员收到索赔申请书并点收齐全所需的证明材料后即可进入核实事故办理给付的过程。
对于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保险责任明确的申请件,一般在证明收集齐全后,保险公司应于规定的时间内给付。
5、领取赔偿金
为了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和有效地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特作如下理赔保险金的给付规定。
(1)为了投保人的方便给付方式可选择现金给付、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和银行汇款等方式。
(2)投保人要求银行汇款时,应签定同意委托银行划帐合同书。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
(4)委托他人领取时,领取人需提供被保险或受益人的委托书、身份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明。
(5)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时,领取人必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在领取以前要签署书面保证,保证由领款人通知到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
(6)受益人为指定时,则按指定顺序给付保险金。
(7)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领取保险金。
(8)受益人与被保险同时死亡时,保险金按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9)对于医疗费用的重复投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按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或按第一家保险公司赔付的差额计算给付金额。
(10)集体投保人身保险,如果指定投保人为受益人,需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或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要求领取理赔保险金额时按照委托他人领取办理。
生活中,有些保险赔付的解决不能使保险双方达成一致的协议,这往往最终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咨询或者直接聘请专业的保险律师,是一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