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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阅读:326

文道全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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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有哪些

(一)人寿保险的除外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除外;

4、被保险人酗酒、殴斗、吸毒;

5、被保险人驾驶无证或法律禁止的交通工具及无照或酒后驾驶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爱滋病及其并发症;

7、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暴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健康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怀孕;

2、被保险人故意自杀或企图自杀而造成的疾病及因此致残、致死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被保险人因故意堕胎所导致的疾病、残废、流产、死亡的。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2、暴动、内乱、叛乱或任何战争行为;

3、任何犯罪行为或拒捕;

4、怀孕、流产或分娩;

5、精神病、酒精中毒、吸食毒品、无照或酒后驾驶;

6、非以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7、一般牙齿治疗手术(意外伤害所导致的除外);

8、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患病或伤害中;

9、后天免疫不全症候群疾病(AIDS)。

二、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自杀行为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

2、保险欺诈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故意行为

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4、犯罪行为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

5、违反告知义务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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