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保人解除合同需要的材料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费。
三、已领取过任何保险金者,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二、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条件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事实出现时,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变更: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 3、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时,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4、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应付保险费与实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