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自愿保险
所谓自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一致,双方完全自愿订立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换句话说,是否投保和承保,参加什么保险,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完全由双方自愿自主决定,不受任何第三者干预。平等自愿是商业保险的一个基本原则。
二、什么是强制保险
所谓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我国《保险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三、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有什么区别
保险根据保险政策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所谓自愿保险也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实施的一种保险。自愿保险的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自由决定、彼此合意后所成立的合同关系。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向谁投保、中途退保等,也可以自由选择保障范围、保障程度和保险期限等。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情况自愿决定是否承保、怎样承保,并且自由选择保险标的,选择设定投保条件等。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国家对一定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强制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效力。强制保险的范围可以是全国性的,也可以是地方性的。强制保险的实施方式有两种选择,一是保险对象与保险人均由法律限定,二是保险对象由法律限定,但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保险人。强制保险具有全面性和统一性的特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