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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吵架导致丈夫自杀 妻子是否还有继承权

财富传承案例          2017-01-17 阅读:268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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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作为长期一起生活的夫妻,肯定会不时发生争吵。虽说夫妻吵架都是“床头吵架床尾和”,但也有因为吵架导致的悲剧。现在就有这样一个案例,夫妻吵架后丈夫自杀,婆婆和儿媳争夺遗产。

案件回顾:李某和王某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夫妻之间一直吵吵闹闹。去年4月份,王某在一次吵架后气不过,喝农药自杀。

李某在料理完丈夫的丧事后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却遭到了王某父母的反对,。

王某父母辩称,王某自杀系因与李某矛盾所致,王某的死亡李某有直接责任,因此李某丧失了继承权,其无权继承王某的遗产。

李某则辩称,王某自杀身亡并非是李某故意所致,李某的行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因此其有资格继承丈夫王某的遗产。

李某是否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李某和王某的父母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李某遂起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资深遗产继承专家何永萍律师认为,李某有权继承王某的遗产。李某与王某父母一样,都是王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李某和王某父母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此外,虽然王某死亡与李某有一定关系,但不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因夫妻矛盾自杀身亡,其死亡与李某虽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夫妻矛盾导致一方自杀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王某自杀亦非李某主观上所能预见。因此李某并未丧失继承权,其仍有资格继承王某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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