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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父亲有遗弃行为 亲生女无权继承遗产

财富传承案例          2017-01-23 阅读:255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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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小李没有想到作为父亲李某唯一的亲生女儿,在父亲去世后自己竟然没有遗产继承权。3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案,一审确认李某的遗产由小李的姑姑继承。

案件回顾:小李的母亲与父亲李某于197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李跟随母亲生活。李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并于1985年调至东营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在东营病逝,遗留80型楼房一套。

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姐姐主张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小李认为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李某的房屋,因此小李将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

案件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姐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对李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事实。且其提供的李某临终谈话记录,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临终看护人之一记录,且见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质询,记录内容与见证人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小李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向法庭申请鉴定,对该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份证据虽然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内容反映了被继承人李某对其房产的处理意向,在遗产分割时应予考虑。

小李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女儿,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1975年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妻离婚后,小李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小李和父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小李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2000年至2007年父亲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顾期间,来东营照顾李某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小李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姐姐继承。

律师说法: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本案中李某临终谈话记录虽不是正规形式的遗嘱,但其内容真实、有效,体现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效力。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本案中,虽然因为小丽父母离婚的原因,小李跟随母亲生活,但并不影响小李尽作为亲生女儿的赡养义务,涉嫌遗弃行为,对遗弃被继承人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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