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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遗嘱,是否可以按照遗嘱继承?

财富传承案例     南京财富传承律师孙芹     2017-06-11 阅读:311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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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留有遗嘱,遗嘱效力有争议

孔某原系甲村村民,生前是该村五保户,由村委会供养,费用由村委会负担,2013年孔令贤去世后,由董庄社村民出资殡葬。被告高某系乙村村民,和孔某是两姨弟兄,没有对孔某尽赡养扶助义务,但在孔某死后,被告高某以孔令贤所立遗嘱将宅基地和自留地继承给被告为由,将孔某家中的房屋拆除,树木砍伐,并将庄基周围的自留地、饲料地也扩到庄基里面。原告诉请法院判令:1.孔令贤所立《遗嘱》无效,2.被告所占孔令贤的位于通渭县平襄镇宋堡村董庄社的宅基地、自留地和饲料地归原告所有,3.由被告拆除围墙,恢复饲料地、自留地的原状。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宅基地、自留地归原告村村民委员会所有

经法院查明,孔某生前将宅基地和自留地订立遗嘱由被告继承,其所立遗嘱为无效遗嘱,该争议宅基地和自留地归村民委员会所有,被告在原告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围墙的行为系侵权行为,被告应当拆除,恢复土地原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孔某所立《遗嘱》无效;被告高某所占孔某的宅基地、自留地归原告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由被告高某限判决生效后30天内自行拆除在孔令贤宅基地和自留地上修建的围墙和房屋,恢复土地原状。

律师说法:留有遗嘱,是否可以按照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容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以上是“留有遗嘱,是否可以按照遗嘱继承?”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继承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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