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去世留下债务
2014年9月2日,苟某某的丈夫权某甲(已死亡)以工程建设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止,苟某某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签字承诺,在借款到期后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同意自愿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清偿。2014年10月17日,借款人权某甲意外死亡,致使原告的借款回收发生风险。苟某某丈夫遗产足以能够清偿原告的本息。苟某某、权某某作为权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继承遗产时,依法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以及承担借款利息。
法院判决:被告苟某某、权某某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2014年9月2日,苟某某的丈夫权某甲(已死亡)以工程建设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为此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保证担保合同》书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时间从2014年9月2日至2015年9月1日止,苟某某作为家庭财产共有人签字承诺,在借款到期后如果不能按时归还,同意自愿用夫妻共有财产进行清偿。2014年10月17日,借款人权某甲意外死亡,致使原告的借款回收发生风险。苟某某丈夫遗产足以能够清偿原告的本息。苟某某、权某某作为权某甲的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在继承遗产时,依法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苟某某、权某某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留有债务 继承人如何承担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成员的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价值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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