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工伤死亡,遗产分割有争议
原告近亲属常某系县供电公司职工,于2008年4月23日因交通事故死亡,死亡后被确认为工伤。现有死者常某养老保险金5034.15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549.22元,共计47583.37元全部存放被告县供电公司处,未曾被领取。三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吴某应平均分割养老保险金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刘某应分得二分之一后,剩余由其他原告和第三人平均分。综上,三原告故请求被告给付三原告因其近亲属死亡所得的养老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共计35687.53元。
法院判决:被告县供电公司给付原告因常某事故死亡所得的、扣除丧葬费超额部分后的养老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10922.84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第三人吴某为婆媳关系,原告刘某与第三人吴某之子常某婚后生育原告常某甲、常某乙。2008年4月23日常某被确认为工伤死亡,留有养老保险金5034.15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40000元和住房公积金2549.22元共计47583.37元,存放于被告处。因原告与第三人对上述款项分割产生争议,至今未能与被告协商领取该款项。另查,死者丧葬费9108元也存放在被告处,原告在诉前已从被告处因丧葬事宜支款13000元,借个人款987.90元。本院认为,在原告及第三人双方未能对生前属死者常某个人所有的遗产达成分割协议的情况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分割,判决如下:被告县供电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因常某事故死亡所得的、扣除丧葬费超额部分后的养老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10922.84元。
律师说法:工伤死亡遗留的财产,如何继承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五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被继承人应工伤死亡而留有的各类财产,原则上应由继承人协商分配。而在继承分配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又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对于此规定所详细列举的应予照顾、多分、少分、或者不分等特殊情形,应当在继承分配中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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