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请求继承遗产房屋的份额
王某系义乌市佛堂镇王宅村人,王某与被告郑某婚后育有二子二女,即原告和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1967年上半年,被告郑某与王某离婚后改嫁给黄世田为妻,并携原告婚迁至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梅洋村落户,原告改名为黄某。王某于2004年12月22日去世,其名下留下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王宅村西塘沿的房屋一处。王某未婚无子女,2006年6月8日因病去世。后原告为继承生父的遗产与三被告多次协商无果。为此,请求依法确认原告对王忠海的遗产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王宅村西塘沿的房屋享有三分之一的继承权。
法院判决:一、原告黄某涉诉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被告郑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了二子二女,即原告和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1967年上半年,被告郑某与王某离婚后改嫁给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梅洋村的黄某,原告随母改嫁。王某于2004年12月22日去世;王益荣于2006年6月8日出世,王某生前未婚,亦未生育子女。
在王某名下拥有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王宅村西塘沿的三间半房屋,现该三间半房屋中的二间为二层、一间半为一层,均由原告使用。
本院认为,王某于2004年12月22日去世时,坐落于义乌市佛堂镇王宅村西塘沿占地90平方米三间半宅基地及该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属于王某的遗产,应由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原告和被告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继承;而王某在王某去世后遗产分割前死亡,且其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故王某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被告郑某;故原告、被告王某甲、王某乙、郑某分别享有王某遗产四分之一的份额。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不予支持。被告郑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黄某涉诉房屋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权。二、驳回原告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被继承人留下房屋 如何确定该继承房屋的多少份额?
被继承人如果没有对他的遗产如何分配等问题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其遗产将会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入继承程序,即先由第一继承顺序中有继承权的继承人继承,其他继承人不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生前立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此时依据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遗产的份额都按照遗嘱的内容来确定。
遗赠就是被继承人生前通过遗嘱的方式,把自己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社会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遗赠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在有合法遗赠的情形下不适用法定继承。
根据继承法中遗产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只能是个人财产,所以被继承人如果是房屋的共同所有人,继承人继承的只是该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一般情况下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分割。此时,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所有有资格继承的继承人又对被继承人的房屋共同所有权形成新的共同共有关系,同样的对于该部分遗产也只能在全体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分割,分配份额一般是平均分配。综上,继承人分割的是共同共有房屋的一部分,所以其分割前提必须是其他共有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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