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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为房屋 继承房屋的程序?

财富传承案例     南京财富传承律师孙芹     2017-08-20 阅读:290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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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继承房屋

原、被告双方系兄弟姐妹关系,父母亲赵某、莫某分别于2005年12月、1995年12月去世,生前留下祖传位于越城区两处房屋遗产。现该两处房屋分别由被告赵某丙、赵某丁占有。去年初原告曾多次向两被告提出平等继承父母遗产,但遭到拒绝,由此引发纠纷。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平等继承分割两处房屋遗产或二被告向二原告折价补偿20万元或拍卖两处房屋遗产所得价款平等继承。诉讼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要求由二被告取得房屋并向二原告折价补偿相应款项。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遗产系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原告要求对讼争房屋进行继承分割的前提在于该房屋系原、被告之父赵某、之母莫某在生前合法所有。从本案查明的情况来看,地号1号房屋系赵某之母赵王氏与他人共有的财产,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赵王氏已就该房屋与共有权人进行分割,同时赵王氏除育有赵某外,尚有其它子女,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主张的5号房屋已经分家析产后归原、被告之父赵某所有。因此,对原告主张5号房屋系原、被告之父赵某的遗产,要求进行继承分割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地号为18号房屋,经查明属莫某所有,原、被告虽一致认为莫某甲系莫某之父,并在解放前死亡,但并未提供证据,而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因此莫某与莫某甲的关系,本院不予认定。同时,对原告主张要求对讼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的意见,因无必要,故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遗产为房屋 继承房屋的程序?

房屋继承过户费用主要有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缴纳,房屋产权登记费80元。法定房产继承费用免契税,遗嘱继承要缴纳契税。农村房屋继承过户费用也是一样的。

房屋继承程序:

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一)、继承公证

继承公证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所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以上是关于“遗产为房屋 继承房屋的程序?”的案例介绍,如您有相关继承房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财富传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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