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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屋 如何确定房产价值?

财富传承案例     南京财富传承律师孙芹     2017-09-20 阅读:666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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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分割遗产  

原被告的父母共生育子女5个,母亲去世后,父亲再婚,2004年父亲去世。父亲生前留有房产一套,此房屋拆迁置换。现仍由被告长期占用,父亲廖云飞死后,原告多次就遗产分配问题与被告协商,但均无法达成协议。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死后遗留的房产按7人平分。

法院判决: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五原告之父因配偶刘某1996年病故,于1997年9月与被告俞某某结婚,另组成新的家庭。2014年父亲病逝。原告父亲生前书面报告请求落实房改政策,1998年9月10日廖某取得房屋所有权。2001年左右该房屋进行拆迁,廖某与俞某某在原有房屋的基础上,又购买约80平方米后置换了本案涉诉房屋。2006年5月23日,廖某生前立下《目前叮嘱》:将属于自己的一半房屋无偿留给俞某某。

本院认为,本案涉诉标的系分割房产,本案涉诉房屋系拆迁置换而来,其中65.94平方米系廖某与刘某生前婚姻存续期间申请并部分出资购买,刘某对该部分享有份额,因此廖某生前立具的《目前叮嘱》无权对某所享有的部分进行处分,但对自己享有部分的处分合法有效。综上分析,五原告有权继承刘某所享有的部分,但是原告诉讼要求就廖某死后遗留的房产的价值进行分割,因原、被告双方就该房价值没有达成协议,原告也不同意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房产价值无法确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五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继承房屋 如何确定房产价值?

继承案件中的房产处理与离婚案件处理的方式比较接近,房产的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法:继承人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各方都同意的价格,若各方都无法协商一致,则可申请由法院委托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该房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该价格是法院处理房产的最终依据。

遗产房产的司法处理方式

关于遗产的房产处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的规定处理,通常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各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其它方相应的补偿;

3、若各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若继承房产系农村的宅基地房或新式里弄房,则可由法院作出房产分户的处理,再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院的判决作出房产分户和一个房地产证分为几个房地权证的处理进行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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