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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出现问题离婚 可否要回彩礼?

财富传承案例     南京财富传承律师孙芹     2017-10-15 阅读:287

蔡绍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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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离婚纠纷

2005年苗某与白某按照农村风俗订婚,2008年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出现问题,2016年5月3日经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苗某与白某按照农村风俗订婚,2008年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因感情出现问题,2016年5月3日经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李某认为白某应当返还10万元的彩礼及各项财务花费,苗某结婚实际共同生活长达8年之久且李某对其相关花费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感情出现问题离婚 可否要回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这里的给付人是指彩礼的实际支付人,比如对方的父母等。

李某请求返还彩礼因男女双方生活年限较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酌情不予返还,结合本案实际,白某在双方结婚时亦有陪嫁物等花费支出,因结婚双方均有实际花费,故酌定白某不再返还原告相关花费。然后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夫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共同生活八年,不属于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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