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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不判死刑的情况,对贩卖毒品怎样进行辩护?

贩卖毒品           阅读:393

丁一元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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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贩卖毒品罪不判死刑的情况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

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

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

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二、对贩卖毒品怎样进行辩护

对贩卖毒品的辩护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

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

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

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

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

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

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

对于“贩卖毒品罪不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以及“对贩卖毒品怎样进行辩护”的问题,上文中都有详细为您进行了介绍,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您解决您所遇到的问题。实践中因贩卖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不少。而犯罪嫌疑人在涉嫌贩卖毒品罪后,要想不被判处死刑,就要针对贩卖毒品罪不判处死刑的情况来进行证据收集和专业的刑事辩护,在此过程中,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以及对刑事辩护证据收集的优势条件是必不可少的。

丁一元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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