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是什么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的制毒物品犯罪规定了数量标准,对依法打击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当时只解释了刑法点明和国家已有规定的4种品种,即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和麻黄素类。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明确对23种(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此后,公安机关破获了大量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案件,由于缺乏其余19种(类)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的数量标准,出现了批捕难、起诉难、审判难的局面,导致对不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案件也仅依据行政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故制定易制毒化学品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统一认识和司法标准,已成为司法实践中的迫切要求。
二、量刑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制毒物品犯罪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主要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是根据制造甲基苯丙胺或者海洛因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是原料还是配剂、可替代性(或必要性)、数量大小来确定的。如果是原料、可替代性差、制造同样重量毒品所需要数量小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低;反之,定罪量刑数量标准就高。
第二,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保证既最大限度地打击制毒物品犯罪行为,又不影响工农业生产和人们的日常生活需要。《意见》在制定过程中还考虑了易制毒化学品在工农业生产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使用程度、使用量的大小。例如,甲苯、高锰酸钾、硫酸、盐酸等为常用的化工原料,且使用量较大,为防止因规定数量过低而导致打击面过宽,为其规定了较高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第三,确定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时,还参考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录中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在同一定罪量刑数量标准下的不同品种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的分类标准依次排列顺序,第一类排在前面,第二类居中,第三类排在最后。
